福州一业主投诉:邻居在走廊装了超大鞋柜
发布时间:2025-04-01 18:55 浏览量:3
福州鲁能公馆一期业主卓先生向《维权超给力》反映,其邻居在家门口公共区域私自加装鞋柜、拆除护栏,影响周边住户采光通风。他要求邻居依法拆除,物业也下发了整改通知,但对方仍拒不配合。在《维权超给力》介入下,目前邻居已经承诺进行整改。
卓先生称,2024年底他隔壁邻居纪先生对他们两家门口的公共走廊进行了一番改造,将走廊一侧的栏杆拆除,改为两面玻璃围挡,在另一侧加装了三层鞋柜。因该鞋柜正对着卓先生家采光井一侧的窗户,导致卓先生户内厨房、卫生间、次卧的采光受到影响。卓先生认为纪先生在未经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改造公共区域,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卓先生“他将护栏改成玻璃墙我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不影响采光,但是他加装鞋柜我绝不接受,必须搬走!”
邻居加装鞋柜
卓先生随后多次向鲁能公馆物业投诉,物业也下发了整改通知,然而纪先生只是给卓先生打了个电话,表示小区内加装鞋柜属于普遍现象,希望他能通融,但卓先生态度坚决:“没什么可协商的,必须拆除!”双方话不投机,不欢而散。眼见纪先生没有行动,卓先生十分气愤,继续向福州12345发起投诉。“现在就不是拆鞋柜这么简单了,他必须把走廊全部恢复原样!”
鞋柜遮挡采光口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987《维权超给力》记者联系鲁能公馆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业主在户外公共区域私自加装鞋柜属于违规行为,物业已经下发整改通知书,多次与该户业主协商,但因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无法强制要求业主拆除。
鞋柜遮挡采光口
针对此事,《维权超给力》特约律师、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林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对所有权的一种延伸或者限制,从邻里关系相处上来说,是遵循了互敬互助、互谅互让原则。
周林“走廊作为公共通行部分,属于业主共同共有,在不影响通风、采光、不构成对共有部分阻碍的情况下,业主对共有部分可以适当的使用。纪先生安装的鞋柜位置处于共有部分,遮挡住了部分采光口,已经影响了邻居的采光通风,因此其有义务拆除鞋柜。”
鞋柜遮挡采光口
在《维权超给力》的介入下,3月27日,纪先生的妻子主动联系上卓先生,称自己和丈夫刚搬进新房不久后,效仿小区内一些业主在走廊加装鞋柜,并未意识到会对邻居产生影响 。纪先生的妻子表示目前她和丈夫已经认识到错误,将即刻整改,把鞋柜搬离。本着邻里和谐的角度,卓先生也不再追究,双方达成和解。
纪先生妻子“我之前没有经历过这种邻里相处的事儿,导致产生了不愉快。我们是愿意整改的,之前是因为沟通不畅,有点赌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