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吉安一公司员工挪用100多万公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5-04-09 20:19 浏览量:3
羡慕别人的奢侈生活
想感受疯狂消费的爽感
江西某公司一员工
竟动起了歪心思
挪用公司货款百万元
关机失联疯狂转移资金
用于用于投资、旅游、充值游戏
报复性消费...
最终永新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某于2023年2月通过其姑父的关照来到江西某皮业公司任采购员,负责皮具原材料采购工作。由于采购原材料需要面对众多零散客户,该皮业公司为便于结算,让郑某开设了一个个人银行账户。公司将需要支付的原材料款统一转到郑某个人账户,委托郑某代表公司与零散客户逐个进行结算。
2024年7月30日,郑某收到手机短信提醒公司原材料款1133155元到账,面对突如其来的百万巨款,郑某打起了歪心思。次日凌晨,郑某退出公司微信群,关机失联,疯狂转移资金,用于购买私人车辆、苹果15promax、苹果手表S9、耐克鞋、充值游戏、投资、旅游,以及提现至微信消费进行挥霍。
公司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调查取证发现郑某将该笔资金转移、取现和用于买车等个人消费,立即冻结郑某所有个人银行账户。2024年10月8日,郑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
永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郑某自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且系初犯。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24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某皮业公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温馨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公司员工在面对诱惑时要遵守职业道德。侵占公司财产不仅违背了职业诚信,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更触犯了法律,终要承担法律后果。企业亦应完善财物监管制度,优化监督手段,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