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又一知名鞋业破产!彻底凉凉了..…

发布时间:2025-04-22 01:39  浏览量:9

近期

荔城法院发布公告

莆田一鞋业公司破产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闽0304破2号

2025年1月2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陈征平的申请,作出(2024)闽03破申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陈征平对被申请人莆田市盛丰盛鞋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过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2025)闽0304破2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担任莆田市盛丰盛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陈志强为负责人。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

莆田市盛丰盛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4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再要求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莆田市盛丰盛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莆田市盛丰盛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4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于2025年4月24日上午8时20分到本院第四审判庭报到。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2025)闽0304破2号

莆田市盛丰盛鞋业有限公司、陈文革、王珠娇:

2025年1月2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陈征平的申请,作出(2024)闽03破申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陈征平对被申请人莆田市盛丰盛鞋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过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为莆田市盛丰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首选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本院指定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担任莆田市盛丰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的管理人。

本案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陈雨坤、审判员林梦周、审判员黎曦,书记员蔡丽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4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你司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与管理人联系,配合管理人接管你司的财产并按照管理人要求提供账册等相关材料。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故本院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告知上述事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荔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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