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35万?真的很“刑”!
发布时间:2025-05-06 18:27 浏览量:5
对于劳动者而言,辛苦付出后能按时足额拿到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事,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血汗钱,一分一毫都不能拖欠。然而,现实中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违背了劳动契约精神,更是公然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近日,惠东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林某在收到货款资金后未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拖欠14名工人工资长达三年,数额累计35万余元,最终让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0日,被告人林某注册成立了“某鞋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鞋材加工。林某在经营中,将收到的货款资金用于加工厂的运营和厂房的搬迁、押金、电费等,未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导致经常拖延且没有足额支付工人的工资。至2024年3月,林某共拖欠王某、高某等14名工人从2021年至2024年1月的工资共计355353元。
2024年3月22日,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某鞋材加工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2024年3月25日前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林某仍不支付。截至案发时,林某仍还拖欠王某、高某等13名工人工资共85391元未发放。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有能力支付而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支付及拖欠工资款情况等因素,最终判决: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结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的内容,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累计金额超6万元,即构成“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将劳动者权益放在首位,切莫因小失大,以身试法。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阅读各项条款,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工作期限等关键信息,保存好相关证据,在面对恶意欠薪行为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
声明:本文来源: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东县人民法院,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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