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IP联名转卖正品鞋
发布时间:2025-05-10 10:19 浏览量:2
法院: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徐以诺)近年来,热门IP凭借独特的文化内涵,在某些消费群体中拥有较高的关注度,一些商品借助IP联名可以迅速提高部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那么,商家在电商平台虚构某动画IP联名转卖正品鞋,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被告王某的行为未侵犯原告上海某鞋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上海某鞋业公司赔偿3万元。
上海某鞋业公司是知名品牌“回力”的相关商标所有人,案涉商标及“回力”品牌因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王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网店,该网店专门通过在“回力”鞋上印制知名动画IP形象的方式售卖正版的“回力”鞋,并在商品链接名称中标注有“回力”与某动画IP形象的联名款等字样。
2022年5月,上海某鞋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的方式在王某经营的网店内购买了一双鞋。上海某鞋业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涉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库存,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商品通过正规渠道进入市场后,尽管商品仍附着商标,但商标权利人针对该商品的商标权利已用尽,商品再次转售时一般不应受到商标权利人的限制。本案中,王某销售的商品来源为上海某鞋业公司授权的经销商,其销售的商品属于正品鞋,故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上海某鞋业公司在生产销售时并未存在与某动画IP形象联名的情形,而王某擅自在产品链接中使用与案涉商标及某动画IP相关的虚假联名字样,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使得王某从中获得竞争优势,故该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商标专用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所制造的附着商标的商品在被合法投放市场首次销售后,权利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无权禁止受让人继续使用原商标标志,凡合法取得该商品的人均可对该商品进行自由处分,即后续的转售行为通常不构成商标侵权。受让人若通过虚构IP联名或者攀附字号等方式提升营销数据,则可能引发消费者混淆、误认,甚至对同业经营者的营销或者真正权利人的商誉造成影响,进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本案中,王某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正品鞋并转售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擅自在产品链接中使用与案涉商标及某动画IP相关的虚假联名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