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餐馆吃6元面条 穿高跟鞋不慎摔成骨折 起诉餐馆索赔21万元 律师:经营者要对场所安全负责
发布时间:2025-10-15 23:21 浏览量:1
湖南岳阳的刘玲(化名)在一家常去的餐馆点了碗6元的面条,她穿着高跟鞋返回座位时,在店内玻璃推拉门的台阶处摔倒受伤。随后她被送医治疗,因为左髌骨骨折进行了手术。出院后,刘玲就自身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建议伤后伤休18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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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找到餐馆要求赔偿,餐馆方认为刘玲穿高跟鞋摔伤主要在于她自身,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刘玲起诉到法院要求该餐馆赔偿其损失共计21万元。
湖南岳阳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穿着高跟鞋理应较其他时候更加注意风险防范,应当预判到餐饮店无法完全杜绝汤汁、酒水的滴洒,其应当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更应注重自身安全。
案涉事故发生时,刘玲并非首次在该餐馆用餐,其对该餐馆的环境布局具备一定的认知,其在餐馆就餐时应当注意到台阶的情况,尤其是在脚穿高跟鞋时,更应当通过提高注意力、放缓脚步等方式避免自身受到伤害。
法院请来了当天在场的证人。证人证实其事发当天就餐并未发现行走时有任何不适。根据就餐当日的情况并结合法院现有采信证据,事发当天,往来行人较多,均未出现类似事故。刘玲所举证据也不能证实事发当天某餐馆处有明显异常的油渍水渍和脏污湿滑,且该餐馆在衔接处台阶也采取了一定防滑措施。
因此,法院认为刘玲的伤害结果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其对自身损害结果应当负主要责任。
涉案餐馆作为营利性活动场所,应当对就餐者的安全尽到保障义务,刘玲在餐馆受伤是客观事实,该餐馆室内斜坡处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餐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餐馆只对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综合考虑全案,兼顾和平衡刘玲的合法权益保障,及被告某餐馆的责任与负担能力,酌情确定刘玲自行承担85%的责任,即17.8万余元,某餐馆承担15%的责任,即3万余元。
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胡萝卜说法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经营者要对场所安全负责
既然刘女士是自己摔倒的,为何店家还要承担15%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明确经营场所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包括危险预防、消除及事后救助。
即使刘女士主责,店家作为经营者仍需对场所安全负责。15%的责任是基于“经营场所内发生损害”的兜底责任,与自身是否尽到义务无绝对关联,是平衡双方权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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