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这地3家鞋业公司密集被罚!

发布时间:2026-04-17 15:22  浏览量:1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3家制鞋企业开出罚单,最高罚金57750元!

01

余市监处罚【2026】62号

余市监处罚〔2026〕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9月26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局商标科移送线索,彪马欧洲公司投诉当事人商标侵权。当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刻对其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发现:1.当事人在新余市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洋坊路788号3栋生产侵权产品PUMA SE鞋子共1710双;2.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品牌方相关产品的授权使用许可,也无法提供该批商品的合法来源。

经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从网上购买了一双和涉案鞋子一样的鞋子做样版,然后根据样版鞋生产了1810双。2025年10月2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供认了其使用与“彪马”第25类商标近似的标识的生产产品数量、销售数量、产品单价、违法经营额等事实。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鞋子上字母图标的四个字母AUMA与“彪马”注册的字母商标标识四个字母PUMA,仅是第一个字母不同,且第一个字母形状上部分近似,只是右下角不同;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鞋子动物图标与彪马动物注册商标图标比较,动物的姿势及相同位所占比极高;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鞋子跑道边条与彪马注册跑道边条标识相对比,相似度非常高。当事人涉案鞋子上使用的三种图标与“彪马”商标权利人的三种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其生产的涉案鞋子与“彪马”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生产与“彪马”第25类商标近似的标识的鞋子1810双,已销售100双,成本价16元/双,销售价格为18元/双,违法经营额共32580元,违法所得2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侵权“彪马”的鞋子1710双;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55160元;合计罚没款55360元。

02

余市监处罚【2026】63号

余市监处罚〔2026〕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11月6日,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擅自生产侵犯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鞋子。请求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制造工具;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当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核查发现其成品仓储区存放有鞋帮、鞋面图案标识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第3938968号、第G730835号相近似的成品女鞋1960双。该1960双女鞋为当事人生产,当事人未能提供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经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生产的侵犯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成品女鞋1960双。销售价是10元/双,当事人未售出过以上女鞋,违法经营额为196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女鞋1960双;2.罚款39200元。

03

余市监处罚【2026】73号

余市监处罚〔2026〕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11月19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擅自生产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的鞋子。

经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在2025年11月开始生产的鞋面图案标识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第3938968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成品女鞋,全放在一楼成品仓储区,共2310双,未查到当事人的销售记录,违法经营额为2887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女鞋2310双;2.处违法经营额28875元的2倍罚款计57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