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离不了的婚(一)

发布时间:2024-10-31 15:46  浏览量:14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在律师的认知范围内,只有结不成的婚、没有离不了的婚。

俗话说,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脚知道,因此婚姻幸福与否,只有本人知道,一旦婚姻不幸福,想要结束婚姻关系也符合人之常情。

一、法律规定的两种正式离婚方式

方式一:登记离婚。《民法典》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方式二:诉讼离婚。《民法典》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被判不予离婚后的两个救济途径

途径一:《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一方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一般在六个月以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途径二:《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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