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变前台称被穿小鞋索赔52万,法院:确有侮辱性!公司赔26万

发布时间:2025-05-28 16:52  浏览量:3

陈某某2006年12月14日入职华南天地公司,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20205元。2019年6月,公司将陈某某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陈某某认为,公司调岗的真实原因是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协商一致,所以公司故意给他“穿小鞋”,将其调至8楼前台工作,取消了打印机使用权限,搬走其办公电脑,以其事实行为拒绝提供劳动条件。

公司认为,这是公司正常用工行为,陈某某工作绩效考核成绩较差,公司出于优化调整需要曾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将他调往8楼前台,是出于工作便利的需要,陈某某已不在9楼办公,取消其9楼打印机权限是基于8楼也有打印机考虑,且其被调往8楼前台工作后,有抵触情绪,公司出于担忧陈某某存在泄密的可能,故将他的办公电脑搬走,在8楼重新安排了新的电脑供其使用。OA系统仍是供其使用的,亦能正常考勤,故不存在剥夺其劳动条件的事实。

2019年6月14日,陈某某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公司邮寄了一份《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通知公司其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公司上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随后,陈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793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