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穿高跟鞋健身摔伤索赔健身房,法院判决“自担8成责任”, 律师: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发布时间:2025-05-30 17:25  浏览量:13

女子穿高跟鞋健身摔下跑步机,起诉健身房索赔,5月29日,湖南益阳沅江法院通报该案,法院判决女子自己承担八成责任,健身房承担两成责任。刘娜(化名)在益阳一家健身房办理了次卡健身,2024年3月8日,她穿着高跟鞋进入健身房后,未换鞋就踩在健身房内的跑步机上,随即启动跑步机。很快她就跟不上跑步机的运行速度,伸出手抓住跑步机的扶手,仍没能控制住速度,摔了下来。

刘娜回家后感觉左踝部疼痛难忍,第二天她就赶去了医院,因此住院治疗了14天。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刘娜找到健身房讨说法,健身房认为刘娜是自己摔伤,并且跑步机旁张贴了温馨提示,内容为“为了您的安全请勿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机”。根据健身房内的监控录像及照片,刘娜摔倒时身旁无健身房工作人员,刘娜起诉了健身房及保险公司。

法院综合考虑运动本身所存在的风险性、健身房作为经营者对此类风险的防范能力及刘娜自身谨慎注意将会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健身房对刘娜的人身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娜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80%责任。

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梅姐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娜穿着高跟鞋进入健身房并直接使用跑步机,她应当知晓高跟鞋并不适合在跑步机上运动,这种行为本身就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她忽视了自身的安全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应当对自身受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健身房而言,虽然其贴了提示牌,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除了张贴提示牌这种一般性的告知方式外,还应当采取更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类似危险行为的发生。

在跑步机区域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巡查,及时制止穿着高跟鞋等不适合运动装备的人员使用设备。所以,健身房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保险公司与本案的关联在于其与健身房可能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若健身房投保了相关责任保险,在健身房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这体现了保险制度在分担风险、保障受害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综合来看,刘娜自身的主观过错是导致其受伤的主要原因,而健身房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上的不足是次要原因。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娜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她穿着高跟鞋上跑步机,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但健身房虽然贴了提示牌,但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也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刘娜3.42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3.25万余元。

健身房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健身房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这种责任划分既考虑到了刘娜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也兼顾了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环境的义务。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