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穿高跟鞋在跑步机上健身致骨折,起诉健身房索赔,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5-06-04 17:30  浏览量:2

听见国家喊话减肥,不少朋友开始蠢蠢欲动,在健身房里挥汗如雨,在跑道上尽情驰骋,在瑜伽垫上修身养性。然而,健身过程中发生受伤的情况总是让人猝不及防。沅江一女子穿着高跟鞋在跑步机上跑步导致自己受伤,健身变“伤身”又谁该“买单”?。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8日傍晚,秦某穿着高跟鞋在其办理了次卡的某健身房健身,在18时55分左右使用了健身房内的跑步机,启动后在短时间内因跟不上跑步机的运行速度而摔倒。

秦某回家后感觉左踝部疼痛难忍,在摔倒次日前往医院住院治疗14天,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根据健身房内的监控录像及照片,秦某摔倒时身旁无健身房工作人员,跑步机旁粘贴了温馨提示,内容为“为了您的安全请勿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机”。

健身房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20万元。

法院判决

沅江法院认为,秦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预见到该项活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性,亦清楚知悉且有能力判断自身当下的身体状况和体能是否适合继续运动,并在运动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运动强度和速度,以避免发生运动损伤。

秦某穿着高跟鞋使用跑步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没有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被告某健身房亦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消费者运动前就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充分的告知。

本案中,在会员进场过程中,健身房教练员工未能及时制止秦某穿着高跟鞋进入健身场地。在会员训练过程中,健身房未安排现场安全巡查的工作人员,无人及时发现、劝阻、制止秦某的不当训练行为,健身房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考虑到运动本身所存在的风险性、健身房作为经营者对此类风险的防范能力及秦某自身谨慎注意将会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健身房对覃某的人身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秦某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80%责任。

秦某在本案中的损失合计为171094.27元,健身房应承担的金额为34218.85元。因健身房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本案可由保险公司直接向秦某予以赔付。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认定保险公司向秦某赔偿32508.47元,剩余1710.38元由健身房向秦某赔偿。

最后,沅江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赔付秦某损失32508.47元;二、健身房于判决生效10日内赔付秦某损失1710.38元。

本案被告保险公司上诉,益阳市中院经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状况应当具备合理认识,要牢记各类不同健身场所和运动方式注意事项,穿着合适的运动装备,对自身健康负责,切勿因疏忽大意导致自身受伤,切不可盲目进行高难度、高强度运动。

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不能单以张贴安全提示来规避自身管理责任,通过健身前签署《风险告知书》、强化健身器材日常维护,常态化开展人工巡检,及时劝阻、制止不当训练行为等方式,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