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吊机、车辆有关的标准规范条款
发布时间:2025-09-18 21:38 浏览量:2
一、起重机吊钩保险装置缺失。
依据:《起重机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第4.2.2.3条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使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
二、吊运作业时,吊运材料未绑扎牢固,细长物件单点起吊;吊运散料时未使用料斗,使用钢丝绳绑扎吊运。
依据:《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
第9.0.19条吊运作业时,吊运材料应绑扎牢固,细长物件不得单点起吊。吊运散料时应使用料斗,严禁使用钢丝绳绑扎吊运。
三、客运企业未在车内明显位置清晰地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电话。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2023]4号)
第六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客运企业应当在车内明显位置清晰地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电话,从事班车客运的客车还应当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或经备案的停靠站点,方便旅客监督。
四、搬运车辆在充电间(区)净高度小于 5m,与其他区域的安全距离小于 5m。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2016)
第 9.9.2条搬运车辆充电区净高度不应小于 5m,与其他区域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5m。
五、使用翻斗车搬运气瓶。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
7.1.3:不应使用翻斗车或铲车搬运气瓶,叉车搬运时应将气瓶装入集装格或集装蓝内
六、《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
4.1.7:工业车辆或属具出现影响安全的损坏或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完全修复的车辆或属具不得投入使用。
4.2.3:操作者应注意作业环境,包括在附近的其他人员以及固定的和移动的物体。
4.2.5:操作者在驾驶工业车辆时应穿着有工作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服装、安全防护鞋;在有物品坠落危险的场所,应戴安全帽。
4.5.5.2:在电梯和升降机中运行:应确保工业车辆的任何部位不与电气或升降机的轿厢发生接触。
4.6.1.1:搬运荷载时,不得超过工业车辆制造商所规定的承载能力。未经工业车辆制造商允许,不得对工业车辆进行任何设计上的修改,不得通过安装附加配重等来提高承载能力。
4.6.1.11:不得用货叉、工业车辆的其他部位或拣取的货物去推、顶、拉其它货物。
4.6.5.1:应确保运行道路内和运行方向上没有人员停留。
4.7.1:停车时,将载荷搬运装置降到最低位,起升的工作平台有支撑架的除外。停车时,拔下启动钥匙和启动卡,未经明确指示不得将启动钥匙或启动卡交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