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一次性拖鞋撞断 “百万玉镯”,大妈索赔 105 万,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9-21 18:12  浏览量:1

云南保山一起因玉镯断裂引发的索赔纠纷,近日随着法院判决尘埃落定。57 岁的邓大妈入住酒店时,因穿一次性拖鞋在卫生间打滑,导致手腕上的玉镯撞断,她以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 100 万玉镯损失及 5 万精神损失费,最终却被法院驳回全部诉求,还需承担 5750 元诉讼费。

事件要从数月前说起。邓大妈与女儿、朋友一同入住当地某酒店,入住次日下午,她先和女儿泡了温泉,回到房间后又进卫生间洗澡。洗完澡换好衣服后,邓大妈将酒店提供的防滑塑料拖鞋换成了一次性拖鞋。不久后,因耳部进水需要棉签,她未加思索便穿着一次性拖鞋走进仍有女儿在洗澡的卫生间。刚踏入卫生间,邓大妈就因地面有水脚底打滑,情急之下她右手抓住门把手、左手扶住浴室玻璃门才稳住身形,可左手手腕上的玉镯却不慎撞到玻璃门,当场断裂。

事故发生后,邓大妈认为酒店应当对此负责。她提出,卫生间浴室玻璃门无法关严,洗澡时水会溅到地面形成积水,这是导致她打滑的主要原因;同时卫生间门口有斜坡,酒店既未提示也未配备符合标准的设施,明显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基于这些理由,她向酒店提出了 105 万元的赔偿要求。

面对巨额索赔,酒店明确表示拒绝,双方协商陷入僵局,邓大妈随后将酒店诉至法院。法庭上,酒店方提出了三点核心抗辩意见:其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上清晰标注 “禁止穿入浴室”,浴室内张贴了防滑警示,卫生间还配备了专用防滑地巾,已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其二,邓大妈事发次日才报警,玉镯断裂的具体地点和过程无法核实,且她未提供购置凭证、鉴定报告等有效证据,仅靠证人证言主张 100 万价值缺乏依据,同时也未证明玉镯是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同样于法无据;其三,即便玉镯确在酒店摔坏,也是邓大妈自身滑倒碰撞所致,属于偶发事件,与淋浴门设计、拖鞋质量等无关,责任应自行承担。

为查清事实,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质证举证,并进行了现场勘查。勘查结果显示,涉案客房卫生间淋浴间玻璃门能够封闭关严,正常使用时不会出现水流外溢导致地面积水的情况;卫生间门口地砖虽有轻微倾斜,但坡度极小,正常情况下不会造成人员滑倒。结合证据和勘查结果,法院作出了明确认定:酒店在其预见能力范围内已基本尽到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指出,邓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沐浴后卫生间地面湿滑的风险,却无视一次性拖鞋上的警示,执意穿着进入卫生间,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玉镯断裂的直接原因。其损失与酒店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酒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邓大妈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其承担案件诉讼费。

这起案件的判决清晰传递出一个法律原则: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需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消费者自身也应对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承担必要的注意责任。在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损失价值,且损害结果系自身过错导致的情况下,索赔诉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