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豪酒店承认拖鞋循环多次使用,一次性用品到底能不能“二次上岗”?
发布时间:2025-09-22 17:21 浏览量:2
近日,江苏常州一家万豪酒店陷入舆论漩涡,起因是住客发现酒店提供的白色拖鞋起球且鞋内有毛发,质疑被重复使用。随后酒店负责人承认,出于环保考量,此类拖鞋经消毒清洗后会循环使用2-3次。
此事件迅速引发公众关注,不仅涉及酒店卫生标准问题,更触及法律层面的诸多争议点。
核心争议:拖鞋性质判定
从法律视角看,此次事件的关键矛盾在于涉事拖鞋的性质界定:究竟属于“一次性用品”还是“可重复使用用品”,不同的认定结果将直接决定酒店行为是否合法。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提供的用品用具需保障卫生安全,其中明确要求“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可重复使用的用品则需做到“一客一换”,并按规定清洗、消毒。
实践中,判断某一用品是否为“一次性用品”,并非由酒店单方决定,需结合材质、设计用途及大众普遍认知综合判定。通常而言,若用品材质轻薄(如无纺布、薄塑料)、设计上明显不适合多次使用,即便未标注“一次性”,也可能被认定为一次性用品。
此次万豪酒店涉事的“白色薄底无纺布拖鞋”,从材质特性和常规认知来看,更倾向于一次性用品范畴。
在法规定义方面,虽然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酒店拖鞋性质判定的细化法规,但从一次性用品的广义定义出发,其往往是指在设计与制造时,就以单次使用为目的,并且在使用后通常不具备持续使用价值或难以进行有效清洁、维护以保障后续使用安全的产品。
一次性用品在生产过程中,对卫生标准的把控多基于单次使用场景,若重复使用,卫生风险将显著增加。
在消费者的普遍观念里,酒店房间内提供的这类简易拖鞋,通常被视为一次性用品。当消费者入住酒店时,看到此类拖鞋,潜意识里就会认为是供本次入住期间单次使用,使用后便会丢弃。
这种认知并非毫无根据,一方面,酒店行业长期以来的服务习惯和市场宣传,在消费者心中塑造了这样的印象;另一方面,与日常家居使用的拖鞋相比,酒店提供的此类拖鞋在材质、做工上明显更为简易,从直观感受上就更符合一次性用品特征。
2024年8月,深圳某区一家酒店因重复使用一次性棉拖鞋,被卫生健康执法部门处以“警告+罚款1000元”;2022年5月,重庆秀山县某酒店同样因重复使用一次性拖鞋,被处罚“警告+罚款2000元”。这些案例为万豪酒店拖鞋事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酒店责任划分
当卫生监督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认定标准,最终将涉事拖鞋界定为“一次性用品”时,酒店“循环使用2-3次”的行为已明显构成违法。
首先,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于“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的行为,执法部门首先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命令,要求酒店立即停止循环使用涉事拖鞋,并销毁存量违规用品;同时给予“警告”处分,该处分会记入酒店的卫生监管档案,影响其后续卫生评级。
若情节较轻(如首次被发现、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执法部门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若酒店存在“逾期未改正”“多次违规”等情节,或循环使用的拖鞋已导致卫生质量不达标(如检测出细菌超标),处罚力度将显著升级。
根据上述细则,罚款金额会提升至“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具体金额需结合违规时长、涉及客房数量、整改配合度等因素综合判定。
例如,若万豪酒店在被责令改正后,仍继续循环使用一次性拖鞋,或经检测发现涉事拖鞋真菌菌落数超标,可能被处以1万元-1.5万元罚款;同时执法部门会启动“强制整改”程序,如暂停酒店部分客房的运营资格,直至其完成用品更换、制度整改并通过复检。
最后,当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时,酒店将面临“顶格处罚”,即被责令停业整顿,或直接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例如,若循环使用的一次性拖鞋已造成住客群体性健康损害(如多名住客感染脚气、皮肤炎等);酒店存在“屡教不改”情形;整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
一旦卫生许可证被吊销,酒店需立即停止全部客房运营,且在1-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该许可证,对其经营将造成致命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涉事拖鞋被认定为“一次性用品”还是“可重复使用用品”,酒店未提前告知住客“拖鞋循环使用”的行为,均已侵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需承担独立的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对于酒店服务而言,“拖鞋是否循环使用”属于影响消费者选择的“核心服务信息”。部分消费者可能因卫生顾虑,拒绝使用循环拖鞋;或因环保理念,更倾向选择循环用品。
酒店未以“入住须知”“房间提示卡”“预订页面说明”等醒目方式告知该信息,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服务,已构成对知情权的侵犯,这一侵权行为与拖鞋性质认定无关。
针对知情权侵权,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如减免部分房费、提供替代用品等。
若住客因使用不洁拖鞋出现健康问题(如感染真菌、引发脚气等),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酒店需对住客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若造成精神损害,还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语
万豪事件并非个案,它揭示了酒店行业在用品管理方面存在的系统性问题。
追求“环保节约”需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卫生安全和知情权为代价。酒店应提前界定用品性质(一次性/可重复使用),并以清晰方式告知消费者,保障其选择权。
同时,消费者也应增强维权意识,通过合法途径监督经营者行为,共同推动行业形成“合规、卫生、透明”的服务环境。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本文内容综合官方媒体,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