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穿高跟鞋在店内台阶处摔倒,索赔21万,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9-29 18:06 浏览量:1
顾客在店内不慎摔倒
六块钱的面条没吃完
二十万的纠纷已经“开场”
顾客、餐馆到底谁来担责?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王女士在某餐馆就餐时,在走向座位的途中不慎倒地受伤,随即被店家送往医院,医院采取“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张力带内固定+关节清理+髌韧带修补术”手术对王女士进行治疗。出院后,王女士就自身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女士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致目前左膝关节功能丧失30%,构成十级伤残;建议伤后伤休18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馆赔偿其损失共计210021元。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王女士脚穿高跟鞋,经过店内玻璃推拉门的台阶处时摔倒受伤。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穿着高跟鞋理应较于其他时候更加注意风险防范,也应当预判到餐饮店无法完全杜绝汤汁、酒水的滴洒,其应当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更应注重自身安全。案涉事故发生时,王女士并非首次在某餐馆用餐,其对该餐馆的环境布局具备一定的认知,其在餐馆就餐时应当注意到台阶的情况,尤其是在脚穿高跟鞋时,更应当通过提高注意力、放缓脚步等方式避免自身受到伤害。根据就餐当日的情况并结合法院现有采信证据,事发当天,往来行人亦较多,均未出现类似事故,王女士所举证据也不能证实事发当天某餐馆处有明显异常的油渍水渍和脏污湿滑,相反,该案证人证实其事发当天就餐并未发现行走有任何不适,该餐馆在衔接处台阶也采取了一定防滑措施,故法院认为王女士的伤害结果主要系由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引发,其对自身损害结果应当负主要责任。
某餐馆作为营利性活动场所,其应当对就餐者的安全尽到保障义务,王女士在某餐馆受伤系客观事实,该餐馆室内斜坡处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该餐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其只对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全案,兼顾和平衡王女士的合法权益保障及被告某餐馆的责任与负担能力,酌情确定王女士自行承担85%的责任,即178517.85元,某餐馆承担15%的责任,即31503.15元。
一审结束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公共场所安全应引起重视,经营者主动履责、消费者提高警惕,缺一不可。作为餐饮、住宿、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理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公共场所的消费者,亦应对公共环境有充分的认知,从而对自身安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并在受到伤害时及时保留证据,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