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6元面条引发的21万索赔案:穿高跟鞋摔伤到底该怪谁?公共场所摔倒,谁该负责?

发布时间:2025-10-12 23:50  浏览量:1

一、案件回顾:6 元面条背后的 “天价索赔” 风波

2025 年深秋的岳阳街头,刘玲(化名)像往常一样走进巷口那家开了五年的小面馆。点完一碗 6 元的猪油拌面,她踩着 7 厘米的细跟高跟鞋转身往座位走,刚跨过玻璃推拉门的台阶,脚下突然一滑 ——“咚” 的一声闷响,她重重摔在地上,传来钻心的疼。

医院诊断书让这个家庭陷入阴霾: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加起来要十几万。愤怒的刘玲认为面馆台阶设计不合理,将老板告上法庭,索赔 21 万元。三个月后法院判决出炉:刘玲自身承担 85% 责任,面馆因未尽到 “合理限度” 安全保障义务承担 15% 责任,赔偿 3.15 万元。

这份判决在本地论坛炸开了锅:有人骂 “穿高跟鞋自己不小心还讹人”,也有人替刘玲抱不平 “台阶太滑老板就没责任?”。三个核心争议悬在所有人心里:穿高跟鞋算 “自讨苦吃” 吗?小餐馆到底要做到哪一步才算尽到义务?15% 的责任比例又是怎么算出来的?

二、法律拆解:《民法典》里的 “安全保障义务” 不是无限责任

法院的判决并非拍脑袋决定,而是严格依据《民法典》第 1198 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必须控制在 “合理限度” 内。就像法官在庭审时说的:“法律不会让面馆老板当‘冤大头’,但也不能让消费者白白受伤。”

1. 商家的义务边界:不是要做到 “绝对安全”

面馆老板在法庭上拿出了监控和进货单:台阶铺了防滑地砖,墙角摆着 “小心地滑” 警示牌,每天打烊前都会清理地面油污。这些证据恰好证明他履行了 “基础安全义务”—— 这正是法律对小餐馆这类经营场所的最低要求。

但法院为啥还判他担责?关键在台阶的设计缺陷:3 厘米高的台阶没有加装防滑条,玻璃门反光时容易让人忽略台阶存在。正如中国民商法律网指出的,管理者要对 “可预见、可控制” 的风险负责,这种台阶隐患显然在可预见范围内。

2. 消费者的注意义务:熟悉环境更要多加小心

刘玲的两个 “失误” 让她承担了主要责任。作为每周来三四次的常客,她对面馆的布局了如指掌,本应比第一次来的顾客更谨慎;更关键的是,她穿的细跟高跟鞋本身就属于易滑鞋具,却没放慢脚步观察路况,也没能举证证明当时地面有油污或积水。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承办此案的王法官解释,就像有人穿拖鞋在商场奔跑滑倒,法院肯定会认定其自身有过错,这在多起类似案件中都是共识。

三、结语:安全从来不是 “一个人的事”

岳阳这起 6 元面条引发的纠纷,说到底是场 “责任边界” 的博弈。就像《民法典》第 1165 条强调的,侵权责任的核心是 “过错”—— 面馆老板有错在台阶设计,刘玲有错在疏忽大意,责任比例正是对双方过错的精准量化。

法律从来没要求小餐馆老板变成 “安全保镖”,也不会纵容 “自己不小心就要别人买单” 的任性。商家多一份细致,消费者多一份谨慎,这种 “双向奔赴” 才是公共场所安全的真正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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