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18双鞋“货不对板”索赔被拒,法院:经营行为不适用“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6-01-03 20:24 浏览量:2
华声在线2026年1月3日讯(文/视频全媒体记者虢灿通讯员刘圳)本想批发一批Nike鞋转手盈利,拆开快递却傻了眼,心心念念的品牌鞋竟变成了不知名的杂牌货。岳阳男子刘宇(化名)将卖家告上法庭,索要货款返还之余,还依据“退一赔三”条款索赔近3万元。
近日,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支持了退款诉求,驳回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口气买18双鞋却“货不对板”
2025年2月,刘宇通过网络结识了自称Nike鞋经销商的李晨(化名)。一番打探确认对方“身份”后,刘宇动了心思,拿货转卖,应该能赚一笔。很快,双方敲定了18双特定型号和码数的Nike鞋,李晨还特意发来鞋子照片确认款式,总货款8990元,刘宇还按照要求支付了150元快递费。
几天后,刘宇收到了货,但当他拆开快递,却发现收到的鞋子与他订购的不一致,并不是Nike鞋。好在刘宇谨慎,拆开包裹前拍了开箱视频,他将视频发给李晨。李晨承诺会给刘宇处理,但一直拖延未予解决。
催促无果,认为自己遭遇欺诈的刘宇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晨返还货款及快递费共计9140元,并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关于“退一赔三”之规定,向其支付三倍赔偿金27420元。
法院:不支持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中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刘宇在李晨处购买Nike鞋,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确定了订购的Nike鞋的型号,但李晨交付的商品与刘宇订购的商品不一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对刘宇要求李晨返还购物款914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支付三倍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案中,刘宇一次性批发18双鞋的行为显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该销售经营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应受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因此,对于刘宇要求李晨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现已生效。
法官介绍,该案中,刘宇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在于再次转售获利,并非用于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其身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范畴,因此其主张“退一赔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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