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怀疑妻子出轨,在其鞋里放带监听功能的定位器,抓到现行后两刀刺死妻子出轨对象!律师:构成故意伤害罪

发布时间:2026-01-12 16:30  浏览量:1

怀疑自己妻子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后,男子陆某在妻子黄某的鞋里放置带有监听功能的定位器。在听到黄某与他人亲密的声音后,陆某决定“教训”与妻子存有不正当关系的男子庄某。找到妻子后,陆某看到妻子正和庄某牵手散步,遂捅了庄某两刀,庄某后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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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陆某无期徒刑,陆某不服提出上诉。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陆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陆某在得知其妻子黄某与被害人庄某有男女关系之后,产生要教训庄某的想法。2024年6月16日中午,陆某通过其放置在黄某鞋内的定位器得知黄某跟庄某在一起,便将提前准备的剔骨刀放到其电动车后尾箱内。

当日下午6时许,陆某骑电动车,并根据定位来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某路段附近,看到黄某和庄某正手牵手在散步。陆某遂从电动车的后尾箱里拿出剔骨刀,冲上去对着被害人庄某后背捅了一刀,将刀抽出后,正好庄某转过身来,陆某又往庄某身上捅了一刀,庄某倒地,陆某打电话报警。

后经鉴定,死者庄某系锐器作用于胸腹部,致左肺、胸主动脉、胃、右肾、横结肠破裂,大出血死亡。

陆某在供述中称,自己因怀疑老婆黄某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而用定位器监听,通过定位器的声控防盗功能听到其老婆和被害人庄某亲密的声音,情绪很崩溃,于是产生了教训对方的想法。案发当天,他又一次通过定位器听到黄某和庄某亲密的声音,并根据定位器找到了二人。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陆某捅刺被害人后打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负有明显责任,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陆某提出上诉。

对于陆某方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第一,陆某使用杀伤力大的剔骨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背部、胸部两刀,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明显。第二,被害人对于引发本案负有明显责任以及陆某犯罪后自首、认罪认罚属实,原判已予认定并已对陆某从轻处罚,二审再以此为由要求从轻据理不足。第三,陆某及其家属虽有赔偿意愿,但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故不能据此对陆某酌情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陆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均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故驳回陆某上诉,维持原判。

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

@安律说法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构成故意伤害罪

庄某与黄某在婚内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各自原配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能成为陆某行凶的理由。

虽然庄某死亡,但是由于陆某始终只是想要教训一下庄某,并没有杀害庄某的故意,因而事发后,陆某被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立案调查。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件处理中,陆某的家属曾向庄某家属提出赔偿,不过,庄某家属拒绝接受且拒不原谅陆某。

虽然庄某的过错不能作为陆某行凶的理由,免除陆某的刑事责任,但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依法可以对陆某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