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放定位器、楼道鞋架装摄像头!三人合谋盗窃,因撬锁未果离开 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6-01-15 23:16 浏览量:1
2025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与王某闲聊时萌生出盗窃的想法,又将该想法告知第三人白某,三人很快达成一致,商定合谋入户盗窃。
同年3月,刘某通过网络搜索,锁定孝义市某医院温某的家为盗窃对象。为了解温某行踪,刘某随即购买定位器、微型摄像头。在确定温某日常所乘车辆后,由白某将定位器安装在温某车上;同时,刘某、白某通过多日蹲点守候确定温某住所后,白某又在其住所楼道放置的鞋架内,安装上微型摄像头。
5月14日,三人到温某家准备入室盗窃。但因无法开启门锁,且在撬锁过程中听到屋内有狗叫声及邻居家有人说话,三人遂放弃入室盗窃离开。
红星新闻记者日前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盗窃罪,向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对三人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白某、王某三人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人萌生入室盗窃想法
车上装定位器,楼道鞋架放微型摄像头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与王某在闲聊时萌生了一起去盗窃的想法,并将此想法告知被告人白某,因白某外债累累,三人就此商定合谋入户盗窃。
2025年3月份,刘某通过网络搜索锁定孝义市某医院温某家为盗窃对象,并购买定位器、微型摄像头,刘某、白某多次蹲点守候,确定温某所乘车辆。
随即,白某将定位器安装至温某日常所乘车辆,刘某与白某持续跟踪尾随后,确定温某家小区位置及具体楼层。为更进一步确认温某的行踪,白某又将微型摄像头安装在楼道放置的鞋架内。
2025年5月14日早上,三名被告人从手机监控视频看到温某及其家人出门后,白某伪装成快递员上楼试探家中是否有人,后下楼负责望风,王某负责使用扳手、锥子等工具开锁,刘某陪同王某一起开锁并在开锁前期用毛巾遮挡门锁处的摄像头。
但刘、王二人无法开启门锁,且在撬锁过程中,听到屋内有狗叫声及邻居家有人说话,遂放弃入室盗窃选择离开。不过,被害人家中门锁因撬锁行为损坏,无法继续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白某,均在2025年5月2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某,则于2025年7月1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其中,被告人白某系同年5月20日主动到孝义市公安局投案,有自首情节。
撬锁失败未能入室盗窃,如何判决?
法院认定:系被迫停止盗窃,属犯罪未遂
尽管这3名被告人未能进入温某家实施盗窃,但该案一审判决书中记载,孝义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与白某协商盗窃事宜,因王某有开锁经验便合意实施入户盗窃,通过网络搜索确定盗窃对象,购买作案工具,踩点安装跟踪器、摄像头等行为,已是完整的犯罪预备活动。
此外,根据三名被告人供述,未按计划入室系因王某在短时间内无法成功开锁;且在开锁过程中,因屋内狗叫声及邻居声音,刘某和王某恐暴露盗窃行为,才被迫停止盗窃。被告人还在庭审中供述“如若没有狗叫声和邻居的声音,会继续开锁行为”。
综上,孝义市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和王某放弃盗窃的行为系因外界的干扰被迫停止,并非自己内心因真诚悔罪自愿放弃和防止盗窃行为的进一步发生,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因被告人三人属共同犯罪行为,该三人均属犯罪未遂。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孝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白某、王某三人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