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制售“品牌”假鞋全经电商销售

发布时间:2026-04-23 14:24  浏览量:1

当前,利用网络实施侵犯商标权、制假售假现象多发。特别是依托跨境电商平台实施的侵犯商标权犯罪,通常以团伙形式作案,部分通过直播售假、付费推广引流、冒用正品链接等手段增加销量,犯罪链条较长,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交易存在真假混同、“货不对版”等情况,严重影响商品品牌信誉和经济秩序

视觉中国供图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裴某某在未取得正规厂家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其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故裴某某、赵某甲、李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5年10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裴某某等8人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人裴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的尘埃落定,不仅揭开了一个藏身生产车间的制假售假团伙的真面目,更折射出电商平台已成为假冒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这一突出问题。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案件发现,该案中8名被告人分工明确、协同作案,形成了从假冒商标标识、包装生产到假成品鞋制造、网络销售的完整产业链,大量假冒耐克、阿迪达斯运动鞋通过电商渠道流入全国市场,涉案金额巨大。

而这一作案模式,正是今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网上发布厅披露的侵犯商标权犯罪新动向——涉案领域由线下交易向网络电商等新业态拓展的生动缩影。

8人藏身生产车间造假鞋

在这起制售“品牌”假鞋的案件中,假运动鞋生产作为制假链条的核心环节,主要集中在商丘市民权县多个村生产车间内。其中,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等人的作案行为尤为突出,其生产的假货均通过电商渠道对外销售,形成了“生产+包装+销售”的闭环式犯罪网络。

2023年以来,赵某某在未取得耐克(NIKE)、阿迪达斯(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民权县某镇张道口村某制鞋厂生产车间内,组织工人大量生产假冒上述两个品牌的运动鞋。成品鞋通过网络电商批量批发,仅销售给电商吴某某的假鞋价值就达12.5万元,吴某某则通过电商平台将假货销往全国多地。更值得警惕的是,赵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疯狂制假,公安机关后续在其租赁的多个仓库及作案现场,累计查获假耐克、阿迪达斯运动鞋约3万双,价值约30万元,这些假货均已做好电商销售准备,同时还查获大量假冒商标标识、鞋底、半成品鞋等涉案物品。

与赵某某并行作案的,还有薛某某、孙某某、赵某等人经营的金豫鼎鞋厂,该厂同样藏在民权县某镇刘楼村生产车间。自2023年以来,该厂累计生产假冒耐克、阿迪达斯运动鞋176910双,电商平台是其主要销售渠道。经查,电商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某电商平台,专门销售从该厂购进的假冒运动鞋,涉案价值约36万元;被告人赵某本人也通过该平台直接销售该厂生产的假货,涉案价值达8.97万元;被告人吴某亦借助该平台销售相关假货,涉案价值6000元,多方合力通过电商渠道将大量假货流入市场,涉案价值合计45.97万元。

上游的商标标识和包装生产,成为制假链条的“帮凶”,为下游假鞋销售提供了关键配套支撑。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在民权县另一生产车间内,长期为多家制鞋厂印刷假冒耐克、阿迪达斯鞋标标识,累计加工3万双,销售价值达18.6万元。被告人裴某某与其妻子李某某,在家中私自生产假冒上述两个品牌的鞋盒,2022年以来,仅销售给赵某某的鞋盒就达138860个,销售价值12.726万元;被告人赵某甲则将自制假鞋盒销往河南、安徽等地制鞋厂,累计销售价值5万余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抽样鉴定,该案中查获的所有运动鞋及鞋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5年6月27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裴某某、赵某某、赵某、孙某某、李某某、赵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吴某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据此,法院对薛某某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2025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该案正式尘埃落定。

涉案领域向电商新业态拓展

记者注意到,商丘8人制售假冒运动鞋案的终审落槌,并非个例。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网上发布厅”发布相关信息,明确指出侵犯商标权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类型,约占八成以上,2025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此类犯罪19050人,其中最突出的新动向,便是涉案领域由线下交易向网络电商等新业态拓展。

这一趋势,与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1月28日发布的7起直播电商典型案例中得到充分印证,其中多起案例与商丘假鞋案呈现的电商售假乱象高度契合。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宁波晗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便是典型,该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委托生产仿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鞋子,通过各直播平台对外销售,其鞋子标识与知名品牌近似,极易误导消费者,同时还存在未按规定标注厂名厂址、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问题,最终被依法罚没102.3万元。

除了直接售假,直播引流售假的新型模式也尤为突出。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主播成某案中,成某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手表的情况下,利用自身主播身份,在直播中循环播放名表剪辑视频,通过公屏打字、粉丝群发链接等方式,引导粉丝添加售假微信账号,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最终被罚没10.05万元,这也反映出电商新业态下售假形式的隐蔽性与多样性。

此外,深圳小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则凸显了电商平台的监管漏洞。该公司运营的“小鹅通”App提供私域直播服务,因未建立专门的食品、保健品虚假宣传敏感词库,导致平台内大量商家存在直播售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最终被罚款36万元。

这些案例与商丘假鞋案相互印证,清晰地展现出电商新业态下,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犯罪的普遍性,也进一步印证了涉案领域向电商拓展的鲜明趋势。

治理难度显著加大

1月28日,最高检在其发布的《侵犯商标权犯罪呈现新动向》文章中指出,检察机关办案发现,当前侵犯商标权犯罪除在食品药品、日化用品、服装箱包、香烟白酒等传统领域仍较为多发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信息网络技术进步,呈现一些新趋势新特点,治罪与治理难度更大。当前,利用网络实施侵犯商标权、制假售假现象多发。特别是依托跨境电商平台实施的侵犯商标权犯罪,通常以团伙形式作案,部分通过直播售假、付费推广引流、冒用正品链接等手段增加销量,犯罪链条较长,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交易存在真假混同、“货不对版”等情况,严重影响商品品牌信誉和经济秩序。

最高检还披露了陈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据悉,该犯罪团伙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店铺并上传正品链接,通过与广告代理商合作进行付费推广获取流量,再将电子商务网站店铺正品链接与自建网站上的仿品链接关联跳转,向消费者出售假冒耳机、运动鞋等商品,非法经营数额1.6亿元。

结合这些新趋势新特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白云山曾撰文指出,近年来,除传统电商外,社交电商、短视频电商和直播电商等多种新型电商快速发展,在为居民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制假售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严重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和消费者利益。

白云山表示,电商领域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中,售假形式极具隐蔽性,行为人往往通过使用变体词、图片遮挡商标、频繁更换店铺名称和链接等手段规避平台监测,使得平台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售假行为;同时,单个侵权商品订单金额通常较低,但消费者分布于全国各地,单案案值虽不高,社会危害性却不断累积。

针对这一现状,白云山进一步提出,应倡导形成“平台规则优化+部门协作细化+法治素养强化”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督促电商平台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多部门执法办案协作,合力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长效治理机制,共同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责编:戴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