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通知!不准给反映问题的企业“穿小鞋”

发布时间:2026-04-24 14:26  浏览量:1

近日,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紧扣“企业服务优化年”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国务院相关规定,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负担重、干扰生产多、中介捆绑乱”等痛点,正式出台《株洲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个不准”》文件,同步建立分级责任追究机制,以刚性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全力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护航企业安心经营、聚力发展。此次出台的禁令,直击违规检查乱象,精准划定十二项执法红线,全方位规范行政检查流程。针对扰企突出问题,明确禁止在人流物流高峰期开展现场检查,严禁“以检代管”、重复复查,全面推行“首违不罚、承诺免查”,精简非必要现场核查;坚决整治形式主义检查,杜绝迎检临时突击、岁末年初“凑数式”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迎检压力。

同时,严管执法随意性,斩断不当利益链条:专项检查需依托明确线索或数据支撑,杜绝“臆测式”无差别监管;严禁强制企业安装指定设备、接入付费平台,严禁执法人员暗示、推荐或指定中介服务;不得将行业协会入会、缴费等与行政检查挂钩,严禁对反映问题的企业开展“穿小鞋”式报复性检查,全力守护公平监管环境。

新规还优化监管方式,对信用良好、低风险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实行免检,破除“一刀切”监管模式;严格落实“扫码入企”要求,执法人员必须通过“湖南省行政检查码”全程登记留痕、公开结果,主动接受企业监督;严禁无故滞留企业、重复索要材料,提升执法监管效能。

为保障禁令落地见效,株洲建立分级追责机制:情节轻微的,通过约谈教育、下发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属于典型违规的,通报曝光并纳入执法人员考核,屡教不改者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的,依法撤销执法决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此举是株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通过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扰,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