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穿高跟鞋去健身房跑步机跑步,摔成十级伤残,向健身房索赔17万,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5-05-31 15:40  浏览量:1

湖南沅江,女子穿着高跟鞋进入健身房后,在跑步机上跑步,摔成十级伤残。女子认为健身房没有提示不能穿高跟鞋跑步,于是向健身房索赔17万,法院最后这样判了!(凤凰WEEKLY报道)

在湖南沅江!秦女士很爱美,想要有一个完美的身材。于是,秦女士来到了健身房,她在里面转悠一圈,瞄到一台空着的跑步机,穿着高跟鞋就踩了上去,按开开关就跑了起来!

跑着跑着,秦女士累了,速度跟不上跑步机了。她想调慢点,可是她一时不知怎么操作。更危险的是,秦女士没选择直接按停,而是扶着把手想直接下来。

果然!还在转的跑步机把她狠狠带倒,“嘭”一声摔在地上!秦女士瞬间觉得脚钻心地疼!旁边好心人帮忙关了机器。秦女士强撑着,一瘸一拐回家了,秦女士没有认为有什么大问题,以为歇歇缓两天就好了。

没想到,脚越来越肿,居然疼得走不了路!第二天,秦女士赶紧去医院,一查左踝部骨折,十级伤残,这一住就是14天,花费了17万多!秦女士是即遭了罪又花了钱。

秦女士越想越生气:我穿着高跟鞋去健身房为啥没人不拦我?健身房也没有人指导器械使用,秦女士认为自己的伤健身房有很大的责任,没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于是一纸诉状将健身房告上了法庭,要求健身房来承担自己的费用17万多。

健身房觉得自己很冤枉,成年人了,穿高跟鞋肯定不能跑步,这是生活常识,再说,跑步机旁边也贴着提示呢,秦女士的伤是自己造成的,和健身房无关?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秦女士的伤和健身房有关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为前提,且需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本案中,秦女士的伤是在使用跑步机后客观造成的,损害结果有了,那么,就需要核实健身房是否有过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健身房虽张贴安全提示,但未在会员入场时制止秦女士穿高跟鞋进入,也未安排现场巡查人员及时劝阻或提供器械操作协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健身房在整个事件中是一定的过错的,那么,这个过错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秦女士自身也是有一定过错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秦女士应预见穿高跟鞋跑步的风险,并判断自身体能是否适合运动;其未阅读提示、未主动寻求操作指导,且摔倒后未立即就医,扩大了损害后果。

二者都有责任,那责任如何划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秦女士穿高跟鞋跑步是造成后果的直接原因,秦女士主观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健身房的责任。

最终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秦女士的伤与健身房的安全管理疏失存在部分因果关系,但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划分如下:秦女士自身承担主要责任(80%),健身房承担次要责任(20%)。

最终判决,秦女士总损失171,094.27元,健身房按20%责任比例赔偿34,218.85元(由健身房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承担),剩余80%损失(约13.7万元)由秦女士自行承担。

事件一经报道,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自己挖坑自己跳,商家看坑得填平!健身房这坑填得太冤了!

也有网友认为,才让健身房承担20%的责任,太少了,明明就是健身房的责任,应该有专人在现场进行管理。

在此,也提醒大家,作为经营者需通过主动干预(如入场检查、现场巡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仅靠提示标语不足以完全免责。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